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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运动会上受伤 学校被判不负责任
2005年05月16日09:43 无锡日报本报讯一名中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会跑步比赛时受伤,遂将学校告上法庭,索赔医药费、护理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万元。昨据滨湖区法院透露:经过审理,法官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判决后,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:去年10月23日,本市某中学召开学生运动会,一名初二年级的学生在参加200米跑步过程中,突然感到右侧腰部疼痛,即停止了跑步。
同学们见状,上前搀扶其至操场边休息。
老师知晓后去看望该学生,并询问其是否需去医院治疗,对方回答不需要。于是,老师在与该学生家长联系后,将其送回家。次日,该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,前往医院就诊,经诊断为右侧髂前上棘撕脱骨折。
在该学生住院期间,该校校长、老师等前往看望,并号召师生为其捐款,所捐款项4866.1元于同年11月2日交给该生父亲。
事后,受伤学生的家长以该学生的名义将学校告上法庭。他们认为,该学生是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上受的伤,且学校没有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,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在审理后认为,该学生在体育竞赛过程中,因自身原因发生意外伤害,且伤害程度在当时并不明显,无论是本人及其家长还是学校,均难以预料后果的发生;学校在处理此事中并无不当,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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